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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年舊文 2013-10-11 00:00 回上一頁

健保局依100年度之薪資所得資料,逕予調整相關公告

健保局依100年度之薪資所得資料,逕予調整,工會所屬被保險人健保投保金額。依健保法規定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;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,其投保金額,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,並由保險人查核;如由報不實,保險人得逕予調整。

工會於102年10月11日參與初步協商之公聽會,會議結論重點為:有關逕予調整投保金額案,因目前健保局和工會對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與工資之認定尚有疑義,建請健保局暫緩執行本案,並請健保局再研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