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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年舊文 2014-11-20 00:00 回上一頁

[公告] 自104年1月1日起,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,如再從事工作者,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

1.自國民104年1月1日起,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   練機構接受訓練者,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(職災)

2.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,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職災相關給付。請領職   災失能或職災死亡者,不須扣除己領取勞保老年給付。

3.致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等,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攻府登記有   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,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(職災)